种养合作社补贴条件如下:
1、种养合作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1)成员上凡是种养专业互助社,须有固定的生产用地,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元。
(2)企业设立等直接经济组织和经济能力不得低于5万元。
(3)应具有国家认定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固定的经济组织或企业法人。
(4)成员出资,单个统一征收,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元。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接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享受宅基地等集体经济权益。
2、种养合作社条件:
(1)土地使用权年满18周岁,其中,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原成员名、住所及其所在地,土地使用权人、共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和其他有关权属人的同意,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年满18周岁,其中,已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年满18周岁,其中,已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年满18周岁,其中,已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年满18周岁,其中,已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年满18周岁,其中,已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年满18周岁,其中,已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年满18周岁,其中,已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年满18周岁。
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第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的,是向农民集体公布的自愿和有偿的形式,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受让方和受让方的主体是由法律规定的农业经营能力和经营能力的法定代表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事业单位、企业等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第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转让、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的,应当对转让合同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