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殖业申请报告(养殖业资金申请报告)

种养殖业申 2023-03-01 23:21:43 -
种养殖业申请报告(养殖业资金申请报告)
种养殖业申请报告
农业部组织全国专家评审委员会起草申报申报养殖业新项目指南,经专家评审意见,决定组织畜牧业新品种选育、风险评估、目标选择、品种布局、饲草养殖技术、防灾减灾、推广结构、生产加工技术、推广机制、技术路径和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细致、客观地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核查,同时提出意见建议和建议建议。
第九章 企业范围
申请猪场、肉禽业新品种驯养繁殖、产品业化、基础设施建设、养殖设施、环境卫生、环境卫生、产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生猪养殖、食品安全、技术模式创新等10个方面的评估和申报工作。
获评
第十条 申报企业应当对养殖场、肉禽业发展现状、设施设备、设备设施设备和环境、设施设备的承载能力、运行情况、规模生产能力和生产效率等作出科学、合理、公正、准确的评估,并组织相关企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审核,按照“自愿、公平、公正”原则,科学确定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资金来源等。对申请申报材料中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申请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应当填写《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达标排放标准》(见附件),并与已获评企业签订相关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达标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应当对下列因素的排放进行测算:
(一)畜禽养殖场规模;
(二)环保部门提供的环境保护材料及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技术、设施设备使用、排污、防污措施的运行维护情况;
(四)环保技术人员或者技术骨干接受相关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环境保护达标排放标准实施检测。
畜禽养殖场养殖场环境保护达标排放标准纳入生猪养殖场污染防治监测范围。
第十四条 市环保部门对辖区内未涉及养殖业污染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用地整理意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统筹安排,确保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与城乡规划的合理衔接。
第十五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的国家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生猪养殖场用地、畜禽养殖场用地、生猪养殖场用地范围,并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报市级政府部门备案。市、区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对生猪养殖场用地、畜禽养殖场用地和生猪养殖场用地开展环境风险管控。
第十六条 生猪养殖场用地和畜禽养殖场用地、畜禽养殖场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合理布局,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属于生态公益林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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