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土瓜山村种养合作社
广西首届种养合作社成立于1993年9月,主要以原种生产为主,成员以户为单位,主要以合作社服务、保护会员为主,通过开展会员代表大会向社会发出通知、参加理事会等多种形式。
2011年11月,种养合作社成立,村民由于各自经营、田地、地理位置、经济条件等条件存在问题,需要有类似土地流转合同的意见。合作社社员表示,有了这项土地流转合同,公司、村委会才能一起出资为村民发展生产。
2012年12月,合作社成立,村民由于各自资金的问题需要征得书面证明或上级费用,需要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过村委会审查后才确定同意。
2012年12月,种养合作社成立,村民为了管理好自家的耕地,向合作社理事会提出了要求,合作社的股东必须参加合作社的各项活动。乡亲们在自己利益驱动下,各出资额超过30%的村民一肩挑,跟随理事长组成了村干部。村民们则对这项工作负以连带责任。
村民在这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一是他们是村党支部书记,必须有一定的组织能力;二是他们决定带头承包土地,有专业的合作社技术支持;三是他们的流转承包费用也相对较低。
申请过程中,村支书认为,这项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会打击其固有组织能力。当时,村干部与合作社的股东已经是村民和农户之间互相担保,一般都是到村小组去负责,但在一些人看来,这种担保不应该是好事,否则会影响村集体经济发展,甚至有可能影响村集体经济发展,还有可能会破坏村里的民主管理。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合作社与村集体签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有偿退出与承包权退出合同》,明确了退出和承包的权能,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强制退出,但在各地地方,法律规定的退出与承包的权能基本一致。
另外,到地方的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还可以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下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或出租
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工作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改变了经营方式,让土地的使用权得以明确,更好地维护农户、农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