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殖先建后补简报,简报包括《动物防疫规定》(辽宁省畜牧兽医局令2016年第4号)、《畜禽规模养殖场管理办法》(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畜牧法》(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此外,还有《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令第10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规范化管理》
2.1 动物饲养数量
符合《动物防疫规定》要求,畜禽规模养殖使用年限为1年以上。
2.2 动物数量
国家对畜禽养殖实行限制饲养、集中养殖、圈养、放养相结合。
2.3 生物种类
主要包括微生物、细菌、寄生虫和代谢产物等。
3、《畜牧法》(以下简称《条例》)
法律法规规定,动物饲养、管理、使用的畜牧品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条例》规定的种畜禽、种用动物、仔畜、犊牛、羔羊、兔的防疫条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三)经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四)《条例》规定的种用动物、种用动物和仔畜、犊牛、羔羊的防疫条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六条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完善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场所(圈)的防疫证明作为动物饲养场(区、笼)上的防疫材料,申请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和动物饲养场所的卫生消毒制度,切实加强动物防疫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动物饲养场(区、笼)的饲养情况开展管理和监督检查。